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78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劉冠伶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蔡瑞雪
蔡瑞璇蔡瑞瑞共 同法定代理人 羅思婷兼 共 同法定代理人 蔡岳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26日本院115年度訴字第78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其對第一審判決不服請求廢棄不利部分改判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96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蕙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姿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