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787號原 告 蔡孟雄訴訟代理人 黃紹文律師被 告 莊延桐訴訟代理人 丁翊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事實及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原告所為訴之聲明中,關於請求被告拆除地上物之範圍未臻明確,被告亦曾就此聲請證據調查(訴字卷第94頁),為釐清當事人實體爭議,並使兩造有再對此為辯論之機會,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