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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7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717號抗 告 人 莊園二十六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 前一人法定代理人 侯宣夙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5月8日115年度訴字第717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按抗告、再為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定有明文。又民國113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抗告、再抗告,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揆諸前揭規定,應徵收抗告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抗告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為補正,即以抗告不合程式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