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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7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718號原 告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訴訟代理人 劉恩助被 告 珺欣農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筑均

顏靖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8日所為之裁定,原告聲請更正,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陳筑均」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繕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