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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7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720號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訴訟代理人 黃煌文被 告 陳筑均

顏素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296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9萬8,867元【計算式:訴之聲明第一項、第二項之本金總額278萬6,177元+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聲支付命令前1日()之利息、違約金總額1萬2,640元(四捨五入至元)+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聲支付命令前1日之利息50元=279萬8,86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4,26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萬3,7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亞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