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720號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訴訟代理人 黃煌文
顏素琴兼訴訟代理人 陳筑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除別有規定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前項訴訟程序停止間,法院於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續行訴訟,如無正當理由兩造仍遲誤不到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當事人於辯論期日到場不為辯論者,視同不到場,民事訴訟法第191條第1項、第2項及第38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定於民國115年4月21日上午10時10分言詞辯論,原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被告雖到場惟拒絕辯論(本院卷第35頁),視同不到場。從而,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依上規定,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本院現認有續行訴訟之必要,依職權裁定續行訴訟。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91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亞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