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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7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733號原 告 林世文訴訟代理人 任進福律師被 告 林文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變價分割兩造共有之高雄市○鎮區○○段0000○0000○0000○0000○0000○號建物暨其坐落基地同區段29-1地號土地,係屬因不動產分割涉訟,揆諸前開規定,應專屬系爭房地所在地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核有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