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841號原 告 沅鉦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隆政上列原告與被告鴻華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11,93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644元,扣除原告已繳500元,尚應補繳28,1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培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