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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8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897號原 告 桓月娥訴訟代理人 何星磊律師被 告 傅雅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桓月娥依借貸、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傅雅芳清償債務,起訴狀雖記載被告之住所地在桃園市中壢區,惟被告已於起訴前之民國114年4月15日將住所地遷移至臺中市梧棲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遷徙紀錄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亞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裁判日期:202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