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8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訴訟代理人 周侑增被 告 朱海然
朱姝嫻朱育佑呂昱陞呂宜錚朱凱弘朱盈螢訴訟受告知人 呂宛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本件原告係代位訴訟受告知人呂宛璇請求分割其與被告間公同共有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不動產、動產,依各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經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4萬7,805元【計算式:(817萬4,291元+1萬7,825元+2萬4,954元)×1/15(被代位人應繼分)=54萬7,8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50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4,100元外,尚應補繳3,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勳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莊文茹附表一:編號 土地 應有部分 (公同共有) 面積 (平方公尺) 公告現值 (新臺幣) 價額 (新臺幣,元以下4捨5入)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551.03 1萬800元 595萬1,124元 2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3/10 24.68 7,100元 5萬2,568元 3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3/10 61.10 7,100元 13萬143元 4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3/10 16.14 7,100元 3萬4,378元 5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3/10 223.05 7,100元 47萬5,097元 6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3/10 14.40 7,100元 3萬672元 7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3/10 679.50 7,100元 144萬7,335元 8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3/10 17.62 7,100元 3萬7,531元 9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3/10 7.25 7,100元 1萬5,443元 合計:817萬4,291元附表二:
編號 建物 應有部分 課稅現值 (新臺幣) 價額 (新臺幣) 1 臺南市○○區○○街00號之未保存登記建物 (稅籍編號:00000000000號) 12500/100000 2萬3,400元 2,925元 2 臺南市○○區○○街00號之未保存登記建物 (稅籍編號:00000000000號) 全部 1萬2,100元 1萬2,100元 3 臺南市○○區○○街00號之未保存登記建物 (稅籍編號:00000000000號) 全部 2,800元 2,800元 合計:1萬7,825元
附表三:編號 動產/存款 價額 1 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 1,000元 2 玉井區農會存款 2萬3,954元 合計:2萬4,95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