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812號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被 告 顏靖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顏靖凱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萬8,84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4,019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3,51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勳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文茹【附表】(金額:新臺幣)⑴24萬6,292元 編號 類別 計算金額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至起訴前1日) 年息 給付總額 (元以下4捨5入) 1 利息 24萬6,292元 114年12月7日 115年3月11日 13.03% 8,352.67元 2 違約金 24萬6,292元 115年1月8日 115年3月11日 1.303% 553.91元 小計:8,906.58元 ⑵9萬6,198元 1 利息 9萬6,198元 115年1月6日 115年3月11日 9.73% 1,666.86元 2 違約金 9萬6,198元 115年2月7日 115年3月11日 0.973% 84.63元 小計:1,751.49元 ⑶11萬149元 1 利息 11萬149元 114年12月27日 115年3月11日 9.73% 2,202.23元 2 違約金 11萬149元 115年1月28日 115年3月11日 0.973% 126.26元 小計:2,328.49元 ⑷58萬9,732元 1 利息 58萬9,732元 114年12月16日 115年3月11日 9.13% 1萬2,686.19元 2 違約金 58萬9,732元 115年1月17日 115年3月11日 0.913% 796.57元 小計:1萬3,482.76元 合計:106萬8,8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