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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8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813號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訴訟代理人 陳錫鎮被 告 吳阿麵即黃吳阿麵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2萬3,146元及自民國95年5月12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4萬7,13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5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790元,尚應補繳1,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婷婷【附表】(金額:新臺幣,元以下4捨5入)編號 項目 計算方式 金額 1 尚欠本金 12萬3,146元 12萬3,146元 2 利息 12萬3,146元自民國95年5月12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22萬9,200元 3 利息 12萬3,146元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5年3月18日止(此有原告起訴狀之本院收狀日期戳章可憑,見本院115年度新簡字第203號卷第13頁),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19萬4,790元 合計 54萬7,136元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