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817號原 告 方明暉上列原告與被告王世揚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0,000元,應繳裁判費8,5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0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介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