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822號原 告 趙小嫺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昱頡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 由
一、本件裁判費為7,740元。
二、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4日通知原告應於函文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起訴,該函於115年3月11日寄存送達於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長樂派出所,經10日後於115年3月21日發生送達效力,原告應於115年3月26日前補繳裁判費完畢,惟迄今仍未補繳任何裁判費,有本院115年2月24日函、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均為查詢繳費紀錄之資料)。
三、原告逾期未繳裁判費,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石秉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