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951號抗 告 人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曾美雲等人間請求撤銷變更要保人行為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5月4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收抗告費1,5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