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9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97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信銘即林芳儀之繼承人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陳元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帳戶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6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9萬8,6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7,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品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帳戶等
裁判日期:2026-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