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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9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982號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劉雅慧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7,392元【請求金額388,730+起訴前之利息658,66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裁判費13,78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2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永佳(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裁判日期:2026-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