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98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張雅然
謝治平莊榮兆被上訴人即被 告 比利章
李勇冷昀蓁楊莉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8月31日所為115年度訴字第98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7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繳納完畢,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裁定如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石秉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