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990號原 告 趙婉妘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王湘閔律師姜奕成律師被 告 徐偉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4萬元,及其中新臺幣42萬元自民國113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18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4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原為男女朋友,被告於民國111年間以處理離婚事宜為由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80萬元,原告已於111年9月30日匯款80萬元至被告銀行帳戶,並與被告簽訂借款約定書(下稱系爭契約)在案。系爭契約第1條約定:被告向原告借款80萬元,借款期間:自111年10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止,共3月。如借貸金額未清償,於112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止,共1年,每月5號從被告薪轉戶00000000000轉帳至原告指定帳戶每月15,000元,直至金額清償,還款期限到期扣除已匯入金額剩餘應全數清償。第2條約定:被告同意自借款日起,依民法笫205條之規定,以年息百分之5計算,直至清償完畢止,被告不得藉故拖延。第4條約定:被告如有對於本協議之金錢給付不為清償時,應負擔原告因此所受之全部損害及行使權利所產生一切費用(包括律師費、訴訟費及強制執行費用)。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討借款,被告僅清償部分借款後拒不還款,兩造結算後約定被告尚應返還原告46萬元及其中42萬元自113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因被告未再清償分文,原告為向被告催討欠款,支出律師酬金共計8萬元,被告應依系爭契約約定如數給付原告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借款約定書、匯款申請書、兩造LINE對話紀錄、律師酬金收據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對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為自認,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系爭契約約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書 記 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