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900號原 告 黃玫中上列與被告王博元間請求給付交付車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補正起訴之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1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2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3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次按,所謂訴訟標的,係指為確定私權所主張或不認之法律關係,欲法院對之加以裁判者而言(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435號判決參照)。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乃原告希望法院判決之結論,須明確而一定(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548號判決意旨可參)。
二、查,原告雖提起本件訴訟,惟未於民事起訴狀內,明確表明起訴之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以致原告所提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不明確,原告之訴顯然不符法定程式,爰依前揭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之;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張仕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