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923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923號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訴訟代理人 林旻璇被 告 億昇機電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建立被 告 張容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054,71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85,038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㈠被告億昇機電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億昇公司)於民國(下同)1

11年4月14日邀同被告林建立、張容慈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簽訂借據借款新臺幣(下同)肆佰萬元整,約定借款期間自111年4月14日起至116年4月14日止,及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借款利息計付方式依原告一年期定儲機動利率加1.41%機動計息,如因利率引用指標調整,致調整後之約定承作利率低於0.9%,則以0.9%計息,利率為1.715%+1.41%=3.125%。依借據第四條、第五條約定,借款視為到期未立即償還,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凡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還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照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照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

㈡次查被告億昇公司於112年5月4日,邀同被告林建立、張容慈

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簽訂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金舒困振興貸款契約書借款伍佰萬元整,約定借款期間自112年5月4日起至117年5月4日止,及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借款利率引用指標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按利率引用指標加1.405%機動計息,利率為1.72%+1.405%=3.125%。另依契約書第七條、第八條約定,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凡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還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照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照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

㈢次查被告億昇公司於112年9月21日,邀同被告林建立、張容

慈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簽訂協助中小型事業疫後振興專案貸款契約書借款陸佰萬元整,約定借款期間自112年9月21日起至117年9月21日止,及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借款利率引用指標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按利率引用指標加0.5%機動計息,利率

為1.72%+0.5%=2,22%。另依契約書第八條、第九條約定,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凡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還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照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照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

㈣依被告等人簽訂授信約定書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一)款約

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未依約還款已喪失期限利益,應一次繳清應付款項,且迭經催討無效,上述借款係屬信用放款,被告等人分別自115年1月14日、114年11月4日、114年12月21日起即未再依約按期攤還本息,尚積欠本金7,054,71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約定書、借據、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契約書、協助中小型企業事業疫後振興專案貸款契約書、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借款及繳款明細表、催告函及回執聯等為證(見本院卷第17至52頁),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其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復未提出答辯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鈞雅附表:

編 號 尚欠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計算期間及週年利率 1 1,097,400元 自115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3.125% 自115年2月15日起至同年8月14日止,按週年利率0.3125%計算;自115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625%計算之違約金。 2 2,576,196元 自114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3.125% 自114年12月5日起至115年6月4日止,按週年利率0.3125%計算;自115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625%計算之違約金。 3 3,381,119元 自114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2.22% 自115年1月22日起至同年7月21日止,按週年利率0.222%計算;自115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444%計算之違約金。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