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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重家繼訴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號抗 告 人 莊惠博上列抗告人因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3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明。另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對於本院裁定駁回其起訴,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茲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3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無效等
裁判日期:2026-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