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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重家繼訴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莊惠博相 對 人即 被 告 莊清惠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4月13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自明,且此為提起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所載,該等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查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4月13日駁回其訴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115年4月28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正本之日起3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業於115年4月30日送達抗告人,抗告人迄今猶未繳納,有前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是抗告人之抗告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無效等
裁判日期:2026-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