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143號原 告 梁鏜怘被 告 梁艷娥
梁艷姿陳梁艷淑梁秀芬梁秀珍梁鏜義梁蜜雪梁冠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0元(調字卷第137頁),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59,600元(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262元,扣除已繳納之裁判費5,000元,尚應補繳18,2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彭蜀方附表:(幣別:新臺幣;年份:民國)編號 土地 115年1月公告現值 / 平方公尺 土地面積(平方公尺) 原告權利範圍 原告應繼分 訴訟標的價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7,600元 166.53 公同共有3分之2 8分之1 105,469元 2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7,600元 1,967.72 公同共有3分之2 8分之1 1,246,223元 3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7,600元 801.96 公同共有3分之2 8分之1 507,908元 訴訟標的價額合計1,859,600元 備註:按戶籍謄本、土地登記之記載(南司調字卷第73-113頁)認定原告應繼分為8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