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148號原 告 沈宗勳被 告 失態炭火手作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夢涵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土地及給付租金,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9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萬156元,該裁定已於115年7月14日合法送達,惟原告迄未遵期補繳裁判費等情,有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及收狀查詢清單(115年度南簡補字第249號卷第23至24、27、29至35頁)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原告起訴尚非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勳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文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