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15號原 告 涂良汶被 告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5萬9388元,並於115年1月2日送達原告,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等情,有送達證書、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補字卷第41、45至49頁、本院卷第11至13頁),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柯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于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