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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重訴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16號原 告 麗寶眼鏡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法被 告 楊蔡淑萍

楊宗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㈠被告間就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1330建號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上開土地及建物下稱系爭房地)於民國98年9月23日以買賣原因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㈡被告楊蔡淑萍於塗銷登記辦理完竣後,應將系爭房地移轉登記予原告。是依原告上開主張,核屬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專屬不動產所在地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原告逕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容有所誤,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至專屬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勳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莊文茹

裁判日期:2026-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