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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重訴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17號原 告 王賀立被 告 行政院(即中華民國之代表人)法定代理人 卓榮泰被 告 臺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黃偉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以114年度補字第1348號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831,820元,該裁定已於115年1月6日送達原告,然其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等情,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依前揭法條規定,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岳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裁判日期:2026-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