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重訴字第 1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182號原 告 謝坤宜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三龍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15年度司促字第13306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4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0,8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50,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