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1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張方宣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懋煜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3萬7578元,此項裁定已於115年7月3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證,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佳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