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193號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被 告 馬士倫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115年度司促字第14493號核發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838,252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4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2,992元。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薛雅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林芷萍附表:(期日為民國、幣別為新臺幣)編號 請求項目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1,457,585元 利息 1,457,585元 115年6月14日 115年8月19日 (67/365) 4.2% 11,237.38元 違約金 1,457,585元 115年7月15日 115年8月19日 (36/365) 0.42% 603.8元 小計 11,841.18元 2 3,924,571元 利息 3,924,571元 115年6月14日 115年8月19日 (67/365) 4.2% 3,256.83元 違約金 3,924,571元 115年7月15日 115年8月19日 (36/365) 0.42% 1,625.74元 小計 31,882.57元 3 5,788,742元 利息 5,788,742元 115年6月14日 115年8月19日 (67/365) 4.2% 44,628.82元 違約金 5,788,742元 115年7月15日 115年8月19日 (36/365) 0.42% 2,397.97元 小計 47,026.79元 4 1,569,830元 利息 1,569,830元 115年7月14日 115年8月19日 (37/365) 4.2% 6,683.6元 違約金 1,569,830元 115年8月15日 115年8月19日 (5/365) 0.42% 90.32元 小計 6,773.92元 合計(元以下四捨五入) 12,838,25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