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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重訴字第 1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113號上 訴 人 王心語(原名王靜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蔡沛容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5年9月1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72,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沈佩霖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