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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重訴字第 1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115號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訴訟代理人 莊貽雯被 告 侯宣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侯宣夙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77萬21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萬5,364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萬4,86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勳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莊文茹【附表】⑴1,049萬7,314元 編號 類別 計算金額 (新臺幣)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至起訴前1日) 年息 給付總額 (元以下4捨5入) 1 利息 1,049萬7,314元 115年3月23日 115年4月20日 3.02% 2萬5,187.8元 小計:2萬5,187.8元 ⑵24萬3,206元 1 利息 21萬9,712元 115年4月1日 115年4月20日 8.63% 1,038.97元 2 利息 2萬3,494元 115年4月1日 115年4月20日 9.26% 119.21元 小計:1,158.18元 ⑶3,351元 合計:1,077萬217元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6-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