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11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侯宣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8月21日本院115年度重訴字第11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770,2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8,046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建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莊文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