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重訴字第 12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重訴字第12號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 理 人 胡光華訴訟代 理 人 梁丞薰被 告 家谷生活創意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邱金財

邱昱鈞邱金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家谷生活創意股份有限公司、邱金財、邱昱鈞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陸拾肆萬玖仟柒佰參拾玖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家谷生活創意股份有限公司、邱金財、邱金鑾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捌拾參萬參仟參佰參拾捌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捌佰肆拾肆元,其中新臺幣伍萬參仟壹佰參拾捌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家谷生活創意股份有限公司、邱金財、邱昱鈞連帶負擔;新臺幣柒萬玖仟柒佰零陸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家谷生活創意股份有限公司、邱金財、邱金鑾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家谷生活創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家谷公司)、邱金財、邱金鑾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一)被告家谷公司於民國112年2月4日邀同被告邱金財、邱昱鈞為連帶保證人,分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6,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2年2月7日起至117年2月7日止,以每1個月為1期,共分60期,依平均法攤還本息。借款利率分別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1.51%、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1.545%機動計息。被告遲延償還債務時,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逾6個月之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家谷公司自114年8月7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1,549,739元、3,1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償還,依約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邱金財、邱昱鈞為本件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二)被告家谷公司於112年11月22日邀同被告邱金財、邱金鑾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8,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2年11月23日起至117年11月23日止,以每1個月為1期,共分48期,依平均法攤還本息。借款利率分別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0.5%機動計息。被告遲延償還債務時,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逾6個月之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家谷公司自114年7月23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6,833,338元及利息、違約金未償還,依約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邱金財、邱金鑾為本件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

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二、被告方面:

(一)被告邱昱鈞則以:伊確實有積欠原告債務,因其尚有其他銀行債務,已委託律師幫忙整合債務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被告家谷公司、邱金財、邱金鑾則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均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保證書、授信約定書、一般週轉金借款契約、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往來明細查詢、利率查詢各1份為證(見本院114年度補字第1342號卷第23至134頁),且為被告邱昱鈞所不爭執,而被告家谷公司、邱金財、邱金鑾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均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以供本院審酌,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二)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民法第47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2條第1項、第273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查被告家谷公司向原告借款尚積欠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而被告邱昱鈞、邱金財為附表一所示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被告邱金財、邱金鑾為附表二所示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乙節,已如前述,則被告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家谷公司、邱金財、邱昱鈞連帶給付如主文第l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被告家谷公司、邱金財、邱金鑾連帶給付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均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87條第1項、第91條第3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