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1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涂秀姝被 上訴 人即 原 告 陳芊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芊秀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5月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83,35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亦有明定。當事人訴請確認抵押權、抵押債權不存在及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均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所定因債權之擔保涉訟者,自應依上開規定,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337號裁定意旨參照)。又計算上訴利益,應就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由法院依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4項準用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之規定即明。
二、經查:
1.被上訴人於原審主張其為上訴人之債權人,上訴人提供其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房地),分別為原審被告黃建元設定普通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惟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消滅時效已完成,黃建元復未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內實行其抵押權,請求確認系爭抵押權及擔保債權請求權不存在,並請求黃建元塗銷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聲明廢棄原判決,自屬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事件,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時,依上開說明,應比較所擔保債權額及供擔保物價額。
2.又系爭房地經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41534號民事執行事件囑託鑑定結果,價值總計28,907,000元(亦即附表一之土地價值7,789,000元、建物價值1,612,000元,附表二之土地價值14,153,000元、建物價值4,353,000元),有本院執行命令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0頁),高於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1800萬元,揆諸前揭規定,此部分之上訴利益即為1800萬元。從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為1800萬,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3),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3,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林芳聿附表一:
編號 不動產 地號及建號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101.02 1分之1 2 建物 臺南市○○區○○段000號 102.43 1分之1 抵押權設定内容: 1.收件年期、字號:84年、安南土字第004225號 2.登記日期:84年03月03日 3.權利人:黃建元 4.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4,000,000元 5.存續期間:自84年2月28曰至84年5月28曰 6.清償日期:84年5月28日 7.利息(率):依照契約約定 8.遲延利息(率):依照契約約定 9.違約金:依照契約約定 10.權利標的:所有權 11.標的登記次序:0001 12.設定權利範圍:全部1分之1 13.證明書字號:084安南所他字第001232號 14.共同擔保地號:安西段1645 15.共同擔保建號:安西段674附表二:
編號 不動產 地號及建號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155.87 1分之1 2 建物 臺南市○○區○○段0000○號 221.70 1分之1 抵押權設定内容: 1.收件年期、字號:84年、永字第005241號 2.登記日期:84年3月2日 3.權利人:黃建元 4.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4,000,000元 5.存續期間:自84年2月28曰至84年5月28曰 6.清償日期:84年5月28日 7.利息(率):依照契約約定 8.遲延利息(率):依照契約約定 9.違約金:依照契約約定 10.權利標的:所有權 11.標的登記次序:0001 12.設定權利範圍:全部1分之1 13.證明書字號:084安南所他字第001232號 14.共同擔保地號:頂西段120 15.共同擔保建號:頂西段3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