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205號原 告 黃國棟上列原告與被告沈傳緒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115年度司促字第15220號核發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792萬1,534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萬6,28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萬5,784元。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薛雅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芷萍附表:(期日為民國、幣別為新臺幣)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起訴前一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600萬元 1 利息 1,600萬元 114年3月26日 115年8月30日 (1+158/365) 16% 366萬8,164.38元 2 違約金 1,600萬元 114年3月26日 115年8月30日 (1+158/365) 36% 825萬3,369.86元 小計 1,192萬1,534.24元 合計(元以下四捨五入) 2,792萬1,53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