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30號原 告 謝德興被 告 鄭傑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文。
二、查原告聲請支付命令雖據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因被告提出異議後視為起訴,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11萬8000元,該裁定已於115年3月20日合法寄存送達原告,惟原告迄未遵期補繳裁判費等情,有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依前揭法條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佳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