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4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健霖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台南仁愛之家法定代理人 陳聰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9月22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2萬0,706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8萬3,977元×112.33平方公尺+8萬7,570元=952萬0,70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萬9,5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品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月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