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重訴字第67號原 告 鄭美珍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
吳祈緯律師戴龍律師唐世韜律師被 告 鄭鈺馨上列原告因被告刑事詐欺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5年度重附民緝字第3號),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億652萬元,及自民國107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35,506,667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四、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按於期日到場為當事人之權利,是否到場,當事人有自主之權利,此所以民事訴訟法有一造辯論判決與擬制合意停止訴訟之規定,觀諸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386條、第191條規定自明。因之,在押或在監執行中之被告若以書狀表明放棄到場權利或不願到場者,基於私法自治所生之訴訟上處分主義觀點,自應尊重被告之意思,無須提解其到場。況提解到場之費用亦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分,原則上應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倘被告敗訴而命其負擔該提解費用,亦違其本意。本件被告於民國115年6月30日在出庭意願表填載表示不願意出庭之意(本院卷第129頁),本院自應尊重其意願,無須提解其到庭。是被告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於民國105年2、3月間,因打麻將而結織原告,見原告家
中經商小有財力,竟先於同年8、9月間某日,透過報紙廣告向不明男子購得金黃帝有限公司於華南銀行高雄分行帳戶之空頭支票1張(票號:MD0000000),於105年9月2日自行填載面額玖億伍仟萬元後存入名下合作金庫帳戶(該存摺未據扣案)內,使存摺交易明細出現存入新臺幣(下同)9億5,000萬元之紀錄,然將下一列顯示該筆交易退票之字樣以立可帶加以塗銷而變造上開存摺,於同年9月9日持前揭變造後記載有2億5,000萬元存款之臺灣銀行存摺1本及有9億5,000萬元存款之合作金庫存摺1本,赴原告家中,出示予原告觀看而行使之,被告並誆稱該等款項因欠稅遭凍結無法支用,要求借款30萬元繳納稅金,待順利解除凍結後將付與500萬元,使原告陷於錯誤,即向姊姊鄭麗雲借款30萬元,並由姊夫孫登亮陪同至京城銀行提領現金後轉交(即附表一編號1之詐欺行為);同年9月12日被告再向原告謊稱尚需60萬元繳稅金始能解除鉅款凍結,原告復又陷於錯誤,遂再與姊夫孫登亮至京城銀行提領40萬元,連同自配偶張文貴京城銀行帳戶內提領之20萬元,共計60萬元一併轉交被告(即附表一編號2之詐欺行為)。約數日後,被告又佯稱曾與前新化鎮長徐茂喬及新化地政事務所陳正宏(虛構,實無此人)等人投資購買農地變更地目為建地,因事件涉及不法,渠遭判刑5年多,徐茂喬當時答應要給她60億元安家費,在受刑時認識的教誨師陳金寶(虛構,實無此人)係退休檢察官及律師,正在協助向國家申請「支付命令」以返還該筆60億元,預計105年9月30日即可取回,因申請過程須繳納規費及公關費用等,若原告配合提供資金,待順利取回即可分得1億4,000萬元,惟為確保領得60億元時有法律依據參與分配,須有債務往來證明,乃於105年9月19日開立面額分別為316萬元及1億4千萬元共2張本票與原告,原告並於當日交付211萬元與被告(即附表一編號3之詐欺行為)。嗣後,被告謊稱陳金寶可將該筆60億元變成660億元,後續增加為7,000至8,000億元,甚至可增加為1兆5,762億元,且該筆鉅款將由前第一夫人周美青、被告及原告3人參與分配,屆時原告可以分得3,700餘億元,並以須繳交完成「支付命令」所需之執行費、稅金、行賄法院執行科法官、金管會林永成(虛構人物)、政風人員及檢調單位等不實理由,或威脅原告已涉犯洗錢,若未支付相關行賄款項,全家將遭逮捕判刑(即附表一詐欺方式中「支付命令」相關類型);被告為能向原告騙取更多金錢,又另行杜撰其先前投資事涉不法之農地嗣後變更為建地獲利一事,現正與新化地政事務所之陳正宏再行物色農地加以投資,可購買農地嗣後變更為建地獲利,然須要付款予地主買入土地云云(即附表一詐欺方式中「土地過戶」類型),以如附表一、二之詐欺方法欄所示多種不實之話術,持續欺騙原告,使原告持續陷於錯誤,自105年9月至106年12月間,依被告指示持續提供如附表一、二、三所示每次數十萬元至數百萬元不等之現金及開立張文貴京城銀行新化分行之支票與被告,經統計共提供如附表一所示之現金、開立如附表二所示之支票,詐騙原告現金共計9,415萬元、已兌現支票共計2,137萬元,計1億1,552萬元,另原告交付被告如附表三所示支票共4,000萬元,則已跳票或由被告歸還之,嗣被告亦已返還其向原告詐得款項中之900萬元。上開事實業經本院114年度重訴緝字第1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罪刑在案,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所受損害等語。
㈡並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1億1,552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
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調取本院114年度重訴緝字第1號刑事卷宗核閱卷內證據無訛,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是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基此,被告上開故意詐欺取財之侵權行為,致原告受有損害,被告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惟原告已自承被告業已賠償其詐得款項1億1,552萬元其中之900萬元,實際損害金額僅餘1億652萬元等語(本院卷第149至150頁),是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損害1億652萬元,應屬有據,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
㈡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上開請求有理由部分,屬無確定給付期限之金錢債務,則原告併請求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7年5月18日(重附民字卷第41至43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於法有據,亦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就原告勝訴部分,與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規定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係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免納裁判費,且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時,亦未發生其他訴訟費用,自無庸為訴訟費用之裁判,併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彥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但育緗附表一:編號 犯罪行為時間 或匯款時間 地點 金額 (新臺幣) 詐欺方法 取款或借款資金來源 1 105年9月9日 下午 臺南市○○區○○里00號之4 30萬元 鄭鈺馨提供臺灣銀行永康分行記載2.5億元及合作金庫永康分行記載9.5億元之存摺,誆稱要交付稅金始能提領 孫登亮京城帳戶領現金30萬元(存摺佐證資料2) 2 105年9月12日 下午 臺南市○○區○○里00號之4 60萬元 同上 孫登亮京城帳戶領現金40萬元(存摺佐證資料3-1)、張文貴京城帳戶領現金20萬(存摺佐證資料3-2) 3 105年9月19日 下午 臺南市○○區○○里00號之4 211萬元 鄭鈺馨稱跟徐茂喬炒作土地,她為60億元擔罪入獄,保護管束結束,申請60億支付命令 *開立兩張本票 面額分別為壹億四千萬與三佰壹拾陸萬 孫登亮京城帳戶領現金100萬元(存摺佐證資料4-1)、 張文貴京城帳戶領88萬元(存摺佐證資料4-2) 現金23萬(鄭美珍向包商林英傑0000000000請款之款項30萬元) 4 105年9月26日 下午 臺南市○○區○○里00號之4 135萬元 支付命令需要 張紅緞新化農會提領35萬(存摺佐證資料5-1) 向姚智瑞借款100萬 5 105年10月3日 下午 臺南市○○區○○里00號之4 50萬元 支付命令需要 張進添台銀大昌分行領現金50萬(存摺佐證資料6) 6 105年10月13日下午 臺南市○○區○○里00號之4 40萬元 支付命令需要 張進添台新三民分行領40萬現金(存摺佐證資料7) 7 105年10月18日 下午 臺南市○○區○○里00號之4 30萬元 支付命令需要 張進添台新台南分行領現金30萬(存摺佐證資料8) 8 105年10月19日 下午 臺南市○○區○○里00號之4 30萬元 支付命令需要 張進添台新三民分行領現金30萬(存摺佐證資料9) 9 105年10月24日 下午 臺南市○○區○○里00號之4 30萬元 支付命令需要 張進添台新台南領現金30萬(存摺佐證資料10) 10 105年10月31日 下午 臺南市○○區○○里00號之4 100萬元 支付命令需要 張進添台銀永康領現金100萬(存摺佐證資料11) 11 105年11月7日 下午 臺南市○○區○○里00號之4 50萬元 支付命令需要 張進添台新台南分行領現金50萬(存摺佐證資料12) 12 105年11月10日 下午 臺南市○○區○○里00號之4 180萬元 支付命令需要 張文貴農會領現金(存摺佐證資料13) 13 105年11月15日 下午 臺南市○○區○○里00號之4 80萬元 支付命令需要 張進添台新台南分行領現金80萬(存摺佐證資料14) 14 105年11月21日 下午 臺南市○○區○○里00號之4 740萬元 支付命令需要 鄭美珍京城領現金540萬(存摺佐證資料15) 向姚智瑞借款200萬 15 105年11月23日 下午 臺南市○○區○○里00號之4 70萬元 支付命令需要 張進添台新台南分行60萬(存摺佐證資料16-1)領現金、鄭美珍京城10萬領現金(存摺佐證資料16-2) 16 105年11月24日 下午 臺南市○○區○○里00號之4 70萬元 支付命令需要 張文貴農會領現金70萬元(存摺佐證資料17) 17 105年11月25日 下午 臺南市○○區○○里00號之4 30萬元 支付命令需要 張進添台新台南分行領現金30萬(存摺佐證資料18) 18 105年11月28日 下午 臺南市○○區○○里00號之4 201萬元 支付命令需要 張進添台新台南分行15萬領現金(存摺佐證資料19-1)、鄭美珍京城帳戶領2萬現金(存摺佐證資料19-2)、張惟智中信150萬領現金(存摺佐證資料19-3)、張文貴農會34萬(存摺佐證資料19-4) 19 105年11月30日 下午 臺南市○○區○○里00號之4 25萬元 支付命令需要 張文貴農會25萬(存摺佐證資料20) 20 105年12月1日 下午 臺南市○○區○○里00號之4 50萬元 支付命令需要 張乃云中信領50萬現金 21 105年12月2日 下午 臺南市○○區○○里00號之4 25萬元 支付命令需要 張文貴農會領25萬現金(存摺佐證資料22) 22 105年12月21日 下午 臺南市○○區○○里00號之4 195萬元 支付命令需要 張文貴農會領現金195 萬(存摺佐證資料26) 23 105年12月26日 下午 臺南市○○區○○里00號之4 10萬元 支付命令需要 張進添台新台南分行領現金10萬(存摺佐證資料27) 24 106年1月4日 下午 臺南市○○區○○里00號之4 130萬元 支付命令需要 鄭美珍一銀領現金100萬(存摺佐證資料29-1) 張紅緞新化農會提領30萬(存摺佐證資料29-2) 25 106年1月19日 下午 臺南市○○區○○里00號之4 15萬元 支付命令需要 張進添台新三民領現金(存摺佐證資料32) 26 106年1月23日 下午 臺南市○○區○○里00號之4 33萬元 支付命令需要 鄭美珍一銀帳戶領現金(存摺佐證資料33) 27 106年1月25日 下午 臺南市○○區○○里00號之4 10萬元 支付命令需要 張進添台新台南領現金10萬(存摺佐證資料34) 28 106年2月7日 下午 臺南市○○區○○里00號之4 20萬元 支付命令需要 張進添台新三民現金20萬(存摺佐證資料35) 29 106年2月9日 下午 臺南市○○區○○里00號之4 50萬元 支付命令需要 張惟智台銀領現金48萬(存摺佐證資料36) 家中現金2萬 30 106年2月15日 下午 臺南市○○區○○里00號之4 100萬元 支付命令需要 鄭美珍農會帳戶領現金(存摺佐證資料38) 31 106年2月20日 下午 臺南市○○區○○里00號之4 80萬元 支付命令需要 鄭美珍農會領現金65萬(存摺佐證資料39-1) 張文貴農會領14萬(存摺佐證資料39-2) 家中現金1萬 32 106年3月2日 下午 臺南市○○區○○里00號之4 120萬元 支付命令需要 鄭美珍農會領現金(存摺佐證資料40) 33 2-3月日期不記得 臺南市○○區○○里00號之4 200萬元 支付命令需要 向姚智瑞借款200萬 34 106年3月14日 下午 姚智瑞電話通知 50萬元 支付命令需要 張進添台新台南領現金50萬(存摺佐證資料42-1) 35 106年3月24日 下午 臺南市○○區○○里00號之4 90萬元 支付命令需要 鄭美珍農會領現金89萬(存摺佐證資料43) 家中現金1萬 36 106年3月27日 下午 臺南市○○區○○里00號之4 370萬元 支付命令需要 鄭美珍農會領現金190萬(存摺佐證資料44-1) 張文貴農會領現金180萬(存摺佐證資料44-2) 37 106年3月28日 下午 臺南市○○區○○里00號之4 200萬元 支付命令需要 鄭美珍農會領現金(存摺佐證資料45) 38 106年4月1日 下午 臺南市○○區○○里00號之4 30萬元 支付命令需要 張惟智中信領現金12萬(存摺佐證資料46-1) 張乃云中信領現金12萬 張惟智玉山領現金6萬(存摺佐證資料46-2) 39 106年4月5日 下午 臺南市○○區○○里00號之4 170萬元 支付命令需要 張惟智中信領現金(存摺佐證資料47) 40 106年4月7日 下午 臺南市○○區○○里00號之4 800萬元 支付命令需要 鄭美珍農會領現金340萬(存摺佐證資料48-1)、鄭美珍京城領現金90萬(存摺佐證資料48-2)、張進添台銀永康領現金390萬(存摺佐證資料48-3) 41 106年5月5日 下午 臺南市○○區○○里00號之4 800萬元 支付命令需要 張淵琮京城帳戶領800萬 42 4-5月日期不記得 臺南市○○區○○里00號之4 200萬元 支付命令需要 姚智瑞領現金250萬 43 106年5月19日 下午 臺南市○○區○○里00號之4 350萬元 支付命令需要 邱信富玉山領現金300萬 張紅緞新化農會提領50萬(存摺佐證資料51) 44 106年5月22日 下午 臺南市○○區○○里00號之4 235萬元 支付命令需要/支付土地款 張文貴京城領現金54萬(存摺佐證資料53-1) 張文貴農會領現金263萬(存摺佐證資料53-2) (其中支應支票款70萬,票號0000000) 45 106年5月24日 下午 臺南市○○區○○里00號之4 190萬元 支付命令需要 張惟智中信35萬現金(存摺佐證資料54-1)、張惟智玉山30萬(存摺佐證資料54-2)、張文貴農會109萬(存摺佐證資料54-3)、張惟智郵局領15萬(54-4)與家中現金1萬 46 106年5月26日 下午 臺南市○○區○○里00號之4 400萬元 支付命令需要 張進添台新三民分行領現金20萬(存摺佐證資料55-1)、鄭美珍農會領現金295萬(存摺佐證資料55-2)、張惟智中信領10萬(存摺佐證資料55-3)、張惟智花旗6萬(存摺佐證資料55-4)、張惟智玉山6萬(存摺佐證資料55-5)、鄭美珍郵局60萬(存摺佐證資料55-6)、張文貴京城12萬(存摺佐證資料55-7) 、張惟智永豐領3萬(存摺佐證資料55-8)、家中現金1萬 47 106年5月31日 下午 臺南市○○區○○里00號之4 70萬元 支付命令需要 鄭美珍郵局帳戶領現金40萬(存摺佐證資料57-1) 張文貴農會帳戶領30萬(存摺佐證資料57-2) 48 106年6月3日 下午 臺南市○○區○○里00號之4 1,050萬元 支付命令需要公關費 向姚智瑞借款100萬 何海三幫忙拿張文貴京城銀行支票(票號:0000000) 換現金400萬、孫登亮70萬(存摺佐證資料59-1)、張惟智中信30萬(存摺佐證資料59-2、鄭美珍農會100萬(存摺佐證資料59-3)、鄭文龍玉山110萬元、張文貴農會30萬(存摺佐證資料59-4)、東林秀枝50萬、鄭文祥農會100萬,吳進佳新化農會30萬、家中現金30萬 49 106年6月6日 下午 臺南市○○區○○里00號之4 150萬元 支付命令需要 張惟智中信帳戶領12萬現金(存摺佐證資料61-1)、張惟智玉山帳戶領8萬(存摺佐證資料61-2)、鄭美珍農會領140萬(存摺佐證資料61-3) 50 106年6月15日 下午 臺南市○○區○○里00號之4 200萬元 支付命令需要 鄭美珍農會領80萬(存摺佐證資料65) *姚智瑞領300萬現金(6/14領) 51 106年6月20日 下午 臺南市○○區○○里00號之4 15萬 鄭鈺馨聲稱當天一定要繳利息 鄭甯慈新化中山路郵局領現金15萬 52 106年6月30日 下午 臺南市○○區○○里00號之4 90萬元 土地相關 張惟智玉山帳戶領現金14萬(存摺佐證資料69-3)、張惟智花旗領現金9萬(存摺佐證資料69-1)、張惟智中信領12萬(存摺佐證資料69-2)、家中現金5萬 包商林英傑借50萬元 53 106年7月4日 下午 臺南市○○區○○里00號之4 85萬元 鄭鈺馨誆稱土地過戶稅金 張惟智中信帳戶領12萬現金(存摺佐證資料71-1)、張惟智玉山帳戶領6萬(存摺佐證資料71-4)、鄭美珍郵局帳戶領3萬(存摺佐證資料71-2)、張文貴京城領30萬(存摺佐證資料71-3)、李文正現金18萬、吳仁傑現金13萬、鄭榮富現金10萬、戴佃宙現金14萬 54 106年7月5日 下午 臺南市○○區○○里00號之4 70萬元 土地過戶所需要的公關費 張文貴京城領20萬(存摺佐證資料72-1)、東林秀枝30萬、王德琴20萬 55 106年7月10日 下午 臺南市○○區○○里00號之4 200萬元 土地過戶所需要的公關費 姚智瑞現金100萬 陳延辰現金100萬 56 106年7月11日 下午 臺南市○○區○○里00號之4 150萬元 土地過戶所需要的公關費 張文貴京城領15萬現金(存摺佐證資料74-1) 張文貴農會領115萬現金(存摺佐證資料74-2) 孫晨峰新化郵局18萬(存摺佐證資料74-3) 孫酉信11萬 鄭麗雲全球人壽保單借款20萬 57 106年7月20日 下午 臺南市○○區○○里00號之4 250萬 土地款項(當日跳票其中一張1000萬的地主要求補上350萬) 150萬由鄭文龍匯入張文貴甲存帳戶,再轉請姚智瑞持現金票(票號0000000)領出、向姚智瑞借款現金100萬總計:9,415萬元附表二:已兌現支票編號 犯罪行為時間 或匯款時間 地點 金額 詐欺方法 取款或借款資金來源 1 106年5月22日 下午 臺南市○○區○○里00號之4 70萬元 支付命令需要/支付土地款 張文貴京城領現金54萬(存摺佐證資料53-1) 張文貴農會領現金263萬(存摺佐證資料53-2) (其中支應支票款70萬,票號0000000) 2 106年6月12日 下午 臺南市○○區○○里00號之4 150萬元 支付土地款 起重工程林金蓁借現金50萬、張乃云中信20萬、邱蔡美智90萬,現金40萬。張文貴京城支票,票號0000000(已於同年6/12兌現) 3 106年6月19日 下午 台灣銀行永康分行外的咖啡店 20萬元 土地票款 鄭鈺馨190萬現金 家中現金60萬 張文貴京城銀行支票,面額250萬,票號0000000,發票日6/17 兌現日6/19 4 106年6月20日 下午 臺南市○○區○○里00號之4 1,350萬 宣稱土地已過戶,需支付土地款否則會被關 (1)何海三出面幫忙借1350萬直接轉入張文貴京城甲存帳戶,支應當日張文貴京城支票,票號0000000(發票日6/20,200萬,已於6/20兌現、票號0000000(發票日6/20,面額550萬,已於6/20兌現)、票號559287(發票日6/20,面額500萬,已(2)於6/20兌現) 票號0000000(發票日6/20,面額100萬,已於6/20兌現) 5 106年6月26日 下午 臺南市○○區○○里00號之4 250萬元 土地款項 張文貴京城帳戶50萬(存摺佐證資料68-1) 現金150萬 黃江錦順70萬、黃怡卿80萬(詳見張文貴甲存明細) (票號0000000,面額350萬,發票日6/25,已於6/26兌現) 6 106年7月14日 下午 臺南市○○區○○里00號之4 50萬元 鄭鈺馨誆稱土地過戶所需要的公關費,若不繳就檢舉被關 張文貴京城75萬現金(存摺佐證資料75-1),現金175萬 (張文貴京城支票,票號0000000,面額250萬,已於7/14兌現) 7 106年7月24日 下午 臺南市○○區○○里00號之4 87萬元 土地款項 張惟智中信領現金12萬(存摺佐證資料79) 姚智瑞現金70萬 鄭麗雲全球人壽保單20萬 支應張文貴京城支票,票號0000000,面額100萬已於7/24兌現 8 106年12月5日 下午 臺南市○○區○○里00號之4 130萬元 繳交票款 鄭美珍12/4農會領25萬現金(存摺佐證資料85)、姚智瑞借105萬(姚智瑞當天匯2,412,000元至張文貴甲存帳戶,當晚已交付135萬現金票,故借款金額為105萬) 鄭鈺馨現金220萬 支付張文貴京城支票票號0000000(發票日12/5,面額350萬,已於12/6兌現) 9 106年12月6日 下午 臺南市○○區○○里00號之4 30萬元 繳交票款 姚智瑞領現金30萬總計交付支票並兌現之總額:2,137萬元附表三:未兌現支票一覽表編號 票號 發票人 交付地點 支票面額 備註 1 0000000 張文貴京城 臺南市○○區○○里00號之4 1000萬 (已於2017/7/20跳票) 鄭鈺馨誆稱要買土地,再三保證對方不會入票 2 0000000 張文貴京城 臺南市○○區○○里00號之4 1000萬 (已於2017/7/20跳票) 鄭鈺馨誆稱要買土地,再三保證對方不會入票 3 0000000 張文貴京城 臺南市○○區○○里00號之4 2000萬 (已於2017/12/11跳票) (2017/12/15下午由鄭鈺馨歸還) 鄭鈺馨稱要買土地買通都更局,再三保證對方不會入票 *備註:入票人 兆豐屏東分行 0000-0000-000 翁志賢0000000000總計交付但未兌現之支票總額4,0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