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6號原 告 美商傑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靖修訴訟代理人 馬惠美律師
謝松武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水利局間給付服務費用等事件,雖據原告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9,576,42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0,804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5,000元,應再補繳285,804元(計算式:290,804元-5,000元=285,8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15日內補繳裁判費285,804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