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重訴字第 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63號原 告 聚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世傑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驗收款事件,雖據繳納調解費新臺幣(下同)5,000元及第一審裁判費227,900元,共計232,900元,惟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23,000,000元,自民國111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則上開請求金額加計起訴前1日即115年1月13日前之利息為3,670,548元(如附表所示,元以下4捨5入)後,總額為26,670,548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6,670,548元,應繳裁判費265,284元,扣除前繳232,900元外,尚應補繳32,38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介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怡嘉附表

計算本金 (新臺幣) 起迄日 利率 利息金額 (新臺幣) 利息 23,000,000元 111年11月5日起 至115年1月13日 5% 3,670,548元

裁判案由:給付驗收款
裁判日期:2026-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