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80號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 代理人 吳佳曉訴訟 代理人 鄭有助被 告 醋瑝茶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即醋瑝茶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昭皇 原住○○市○○區○○○街00號2樓之5被 告 王兆慶 原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27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內關於「4,203,705元」之記載,應更正為「4,203,75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張仕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