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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重訴字第 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83號原 告 陳真真被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4日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128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原告,然其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在卷可稽。依前揭法條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6-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