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92號原 告 游婷芳訴訟代理人 鄭嘉慧律師被 告 李豐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1萬95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436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11萬3,500元外,尚應補繳6,9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勳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文茹【附表】編號 類別 計算金額 (新臺幣)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至起訴前1日) 年息 給付總額 (元以下4捨5入) 1 本金 1,000萬元 2 利息 1,000萬元 114年12月5日 115年5月7日 5% 21萬958.9元 合計:1,021萬95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