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重訴字第93號原 告 林瑞英被 告 李信諒
送達地址:臺南市七股區永吉里永吉0 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14年度重附民字第96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64萬5,612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雖預見提供行動電話門號eSIM卡予他人使用,會幫助他人實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犯罪,竟為獲得報酬等原因,基於縱有人以其提供之行動電話門號eSIM卡作為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犯罪之工具,亦不違背其幫助本意之故意,接續於民國113年7月、10月間,在臺南市某處,將其申辦之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eSIM卡傳送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宇」之成年人,以供「小宇」使用。「小宇」所屬詐欺集團則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自113年10月20日起,陸續假冒臺北○○○○○○○○○楊俊賢科長、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李警員、周世榆檢察官,以上開門號撥打電話等方式對原告佯稱:有代書稱受原告委託申請戶籍謄本,原告涉及洗錢案件,需進行資金清查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接續於113年10月25日起至113年12月3日止,共匯款新臺幣(下同)2,164萬5,612元至指定之帳戶。被告上開幫助詐欺犯行,業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3119號刑事判決判處有罪在案。原告因被告上開幫助詐欺行為而受有財產上之損害,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其同意原告請求,但是其沒有辦法給付,其不知道那些人如何騙原告,原告也應該要去求證,其承認門號被拿去詐欺取財是其不對,但其也是被警局通知門號涉嫌詐欺才知道,如果有人跟其表示要拿其門號去詐欺,其不可能辦給他,這兩千多萬其真的賠不起,由法院決定,如果其跟詐騙集團合夥,今日不用來辯論等語。
三、法院之判斷:
(一)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於警詢時已陳稱:其當年被騙至廈門從事電信詐騙,有人扮演警察、檢察官,其則是扮演戶政事務所人員;「小宇」要其幫忙辦行動電話門號,是為了做電信詐騙,可能是他的上面叫他幫忙尋求門號管道等語(警卷第18頁),佐以「小宇」既可多次撥打電話予被告,卻陳稱無法與其親友聯繫,需要被告幫忙辦行動電話門號與家裡聯絡,實有違常理等情,足認被告依其親身經歷,已預見提供行動電話門號eSIM卡予「小宇」使用,會幫助他人實行詐欺取財犯罪,則被告以提供上開行動電話門號eSIM卡之方式幫助詐欺集團向原告詐取財物,致原告受有2,164萬5,612元之損害,且被告所為與原告所受之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則被告自應對原告因詐騙所受損害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是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其2,164萬5,612元,即屬有據。
(二)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息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請求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自應經原告之催告而未為給付,被告始負遲延責任,而原告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係於114年12月21日送達被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憑(附民卷第9頁),然被告迄今未給付,即應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12月22日起負遲延責任,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114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即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164萬5,612元,及自114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原告係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無庸繳納裁判費,且本件訴訟繫屬期間亦未增生訴訟費用事項,故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