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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金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金字第5號原 告 朱聰賢上列原告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對被告謝曜駿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9,053,415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9,053,415元,應繳裁判費374,22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73,72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6-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