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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14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4號聲 請 人 霖鴻實業社法定代理人 黃錦菊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95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4年7月15日刊登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提出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195號公示催告裁定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審認無訛。

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5年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䊹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王美韻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銓泰動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薛進春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富強分行 霖鴻實業社 114年6月1日 81,900元 RA8291474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