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67號聲 請 人 阮惠貞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15年7月15日言詞辯論,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43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4年12月29日刊載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現申報期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431號民事裁定公告影本1件為證,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又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本院於114年12月18日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後,已於同年月29日刊登於本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00016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已更名: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1-NX-0120952-1 1 322 002 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已更名: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2-NX-0148154-5 1 247 003 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已更名: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3-NX-0178855-6 1 348 004 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已更名: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4-NX-0214465-9 1 5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