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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187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87號聲 請 人 吳啓耀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7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崇文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6NX0001592-0 1 19 002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0231197-0 1 9 003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274110-3 1 16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裁判日期:2026-07-27